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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4]0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作用权的行为。

    3、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4、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3日(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8月13日新地税一字〔1994〕01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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