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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5]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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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目前我省煤炭资源税仍执行 1993年财政部确定的0.5元/吨的税额标准,近两年来,煤炭销售价格直线上扬,相对当年所定的税额标准,煤炭行业资源税税负不断下降,已明显偏低,不能真正体现资源税“合理负担,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且当前外省市大都已大幅度调高了本地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基于这一现实,为合理税收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5]170号”文件批准,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的0.5元/吨统一提高至2.5元/吨。

    煤炭资源税税款所属期属 2005年底以前的,仍按0.5元/吨标准征收。

    各级政府、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意义的宣传,保证新的税额标准在我省平稳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税的征管工作,依法应收尽收。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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