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6]2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