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函[2006]2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