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抵扣联信息接收、比对、汇总及上传等各项工作,省局将对上述工作列入金税工程对各市、州局进行考核,并不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二、各地必须按时每月书面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通过网络上传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流转税\运输发票)。11月份统计表于2004年1月2日前上报省局,以后每月报表于次月18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