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