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外发[1998]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9号《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告省局,各市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总结报送省局,并附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