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浙政发[2008]85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浙江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