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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2]4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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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环卫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第134号“关于调整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垃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清运垃圾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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