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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39号(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开通电子支付业务)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71日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方便进出口企业支付基金,自730日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已经开通基金的支付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基金。基金电子支付的操作流程与进口税收相同,参与基金支付的各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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