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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退[2005]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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