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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退[2005]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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