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财法[2007]7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2006]177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目前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仍按现行体制执行,待条件成熟后统一调整。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基础工作手段,为将来实行营业税属地化管理做好准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