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
市地税发[1998]17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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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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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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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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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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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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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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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