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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9]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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