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9]3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对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只有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1999年度管理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