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珠地税发[2006]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各检查职能区(分)局应按照省局、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并于每年5月25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相关报表、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报送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科)。请一并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