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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农〔2003〕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3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级农口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选好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提高标准文本质量,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中央支持。

二、申报时间:从2004年起各地、各部门申报中央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 省财政厅。我们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选择部分项目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现予印发。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能够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二)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等发挥重要作用。

(三)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产品或产业,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品种和产业,或者具有当地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上年有盈利业绩,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东部地区2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养殖业,东部地区1000户左右,中西部地区800户左右)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企业。

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相关服务协议、企业盈利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是有经济实体负责经营、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东部地区2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养殖业,东部地区1000户左右,中西部地区800户左右)农民参与、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与食品安全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六、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自定。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可以向中央财政申报需要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6个。

(三)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并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统一申报,中央财政不受理单个申报的项目。

(四)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中央财政受理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531日。

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确定

(一)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实际,中央财政补助每个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在80150万元之间。

(二)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择优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中央财政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正式文件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九、中央财政在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

十、如无特殊情况,中央财政今后年度将不再发布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各地均以本指南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一、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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