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发[1999]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机关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及时登记《税务检查情况序时登记簿》等有关资料,建立健全检查资料档案,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完善。每年年终时,要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并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年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检查工作总结要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所得税检查统计表》(附后)逐级上报,地、市地税机关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