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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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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工字[1997]5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财工字[1997]56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鼓励烟草企业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现对1997年度缴税较好的烟草工业企业给予部分税收奖励,以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历史遗留包袱,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退库。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退库款后,7日之内转拨有关企业。

    二、企业收到中央财政退库的税收奖励资金后,首先用于弥补历史潜亏挂帐,无潜亏挂帐的企业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帐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工字[1997]361 号和财工字[1997]568号文件执行。

    三、各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不得拖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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