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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市兴达集团建筑工程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长地税函[2002]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宽城分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兴达集团建筑工程处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审批手续,其发生的工资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市局研究后认为:长春市兴达集团的做法已违反了长春市劳动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199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就其全部工资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建议你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就其全部经营收入,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局决定,将此函通报各分局,并要求各分局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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