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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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