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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所一[2006]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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