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3]3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对文到之日前已成立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