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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政办发[2003]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文件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清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债发生。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任务

    据统计,到2002年末,全省尚有村级不良债务106亿元,村均负债69万元,债权80亿元。根据全省债务构成情况,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大清收债权的工作力度。

    1、对村民欠村的欠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清收。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户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可暂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2、对村办企业欠村的债务,要加大工作力度予以清收。对挂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对停业或倒闭的企业,可出售、拍卖企业资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企业有经营能力却拒不偿还欠款的,可采取依法清收的方式,强制清收。

    3、对村外单位和个人欠村的借款,要分别不同情况,依法清收。对企业的欠款,应依法清收,强行清欠;对个人欠款,可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还款;对数额较大拒不偿还的,可采取依法起诉的方式强行清收。

    4、对合作基金会欠村的借款,鉴于合作基金会已清盘关闭,可采取挂帐形式逐步清欠。

    (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偿还债务。

    1、对村级向金融部门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争取停息挂帐,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后,逐步化解不良债务。

    2、千方百计地化解村欠农民的债务。对村欠农户的高息借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偿还,对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在尚未偿还的欠款中扣除;对村内闲置资产,可采取民主讨论、合理作价、公开竞标等方法,拍卖或承包给债权人化解债务;对农户欠村、村又欠农户的债务,可在履行有关手续后,通过债权、债务人双方相互抵帐方式化解债务。

    3、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盘活村内集体资产,广辟增收门路,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渠道,发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潜能,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偿还债务能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

    今后乡村办任何事情都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再增加农民负担,注重投资效果,讲求经济效益,防止新债发生。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将村集体资金委托乡(镇)农经站代为管理,以加强财务管理,精简人员,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各种不合理支出,杜绝村干部随意借款和乱支乱花而增加村级不良债务问题。

    三、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防止新债发生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搞好培训。让各级干部掌握政策,熟悉业务,明确要求,组织培训一批肯动脑筋、懂政策、会操作的干部队伍,以保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落实。

    (三)各地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强化依法清收债权的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支持帮助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工作,对村级债权的追讨诉讼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确保执行。

    (四)积极制定相关的改革政策,保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对闲置或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采取股份、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经营,或实行公开竞标、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应作为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偿还债务;对已划为商品林区域的集体山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采取承包到户、有偿管护、活立木有偿转让、折股联营、股份合作、经济林承包与拍卖等方式进行山林经营权的改革。对于农村“四荒”、果园、蚕场、鱼塘等资源,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的方法与承包或拍卖的价格,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承包费应按资源性资产增值的比例合理确定,分阶段收取。改革所得资金,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以推进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积极开展农民负担、“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干部离任、大额借款、专项支出等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一经发现加重农民负担、挤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擅自借款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问题,要坚决查处,对有关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辽宁省农业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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