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函[2004]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所属的包头货运分公司、中国外运二连公司分别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所属的呼和浩特市储运公司、内蒙古西域外运储运中心、汽车修理厂统一由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各成员企业由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在其所在地统一汇算清缴。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