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1]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铁道通信业务发展需要,规范铁道通信发票管理,现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湖南分公司)发票式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铁通湖南分公司启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电信业专业发票(式样附后)。专业发票共3种,票头一律冠以“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发票”字样,适用范围为其主营业务。
二、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由省公司报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厂家按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通知单要求送达指定市、州地方税务局,铁通湖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再按规定程序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
三、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开具后,存根联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应登记造册,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由地税机关派员监督销毁。
四、铁通湖南分公司开展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五、各市州地税机关和各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