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3]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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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特产税附加计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的请示》(凉国税发[2003]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以及《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按农业特产税2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可比照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产品买价依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