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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3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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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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