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国税函[2006]2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南沙支行并入总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穗商银函字〔2006〕15号)。经核实,该支行为非独立核算支行,其成本费用均由总行进行核算,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2〕25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度起广州市商业银行南沙支行由总行统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