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6]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越权执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地税部门受理符合《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纳税人提出的汇总纳税申请,必须层报省局,由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出现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情况时,各级地税部门应及时层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并由市局上报省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未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前,各级地税机关都不得单方面做出纳税申报所在地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