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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办发[1993]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试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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