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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4]2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91号    2004年9月15日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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