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0]18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债券、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