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国税发[2006]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按15%执行。

    三、预售收入毛利额弥补亏损

    预售收入按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2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