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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预执〔2012〕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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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2911

  

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或7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50%;承销团一般成员无最低投标量限制,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0%。单一标位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0.1亿元、1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7.5%,承销团一般成员无最低承销额限制。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浙江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各中标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当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五、分销

  浙江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浙江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浙江省财政厅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招标时间半小时。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承销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总承销量列前三位的,将自动获得下一年度浙江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资格。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分别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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