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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2]1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各经办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优惠。

    二、国家助学专项贷款书立的合同属于贴息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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