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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2001]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可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提高办事效率。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有关企业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在2001年5月31日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商有关部门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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