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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时 效 性】 保监发〔2004〕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发〔200421

各保监局,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港、台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为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关申请的审批效率,各外国保险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的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同时,应抄送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此规定自20044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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