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发〔2004〕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发〔2004〕21号
各保监局,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港、台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为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关申请的审批效率,各外国保险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的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同时,应抄送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此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