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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巴基斯坦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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