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29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