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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煤炭建筑工程五公司第一工程处偷税案的公告

【时 效 性】 晋地税稽告[200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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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该企业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在柳林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取得工程结算收入1069.3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形成偷税。柳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国税函发[1997]91号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3207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07.90元,并按规定加处罚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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