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稽告[200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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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该企业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在柳林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共计取得工程结算收入1069.3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形成偷税。柳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国税函发[1997]91号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营业税3207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07.90元,并按规定加处罚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