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0]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按总局文件要求做好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请各市局将所属各县(市)局填报的《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