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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0]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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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按总局文件要求做好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请各市局将所属各县(市)局填报的《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进项税额补提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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