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6]2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正在草拟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具体方法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三、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从2006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205号文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