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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4]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及时向出口企业传达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加快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申报速度。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以保证申报单证不在初审、复审环节滞留。

    二、要组织力量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前提下,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切实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审批,即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要一手抓退税进度,一手抓退税清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不得因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影响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质量,及时上报清算报表,保证清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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