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时 效 性】 |
国函[1992]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