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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济民发[2003]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政策,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福利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今年的年检内容为2002年度的情况,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已完成年检工作的县(市)区,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年检情况统一填写新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并由县(市)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年检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 后,于8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2003年7月1日起,各社会福利企业要按照新的年检标准进行整改,2003年度情况将按照新标准进行年检。

    三、基层税务部门要按照即征即退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各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每年年检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民政、国税、地税人员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年检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及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3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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