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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函[2003]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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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龙航字[2003]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402万元。所属企业按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1哈尔滨船务公司37.6哈尔滨市道外区2佳木斯船务公司65.7佳本斯市3哈尔滨轮船公司3.88哈尔滨市道外区4哈尔滨港务局33.4哈尔滨市太平区5佳木斯港务局19.5佳木斯市6黑河港务局49.5黑河市7沙河子港务局8.4方正县8同江港务局6.96同江市9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抚远港务局1.5抚远县10黑龙江海运公司56.66哈尔滨市道外区11黑龙江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92.5哈尔滨市道外区12黑龙江航运房产管理中心2.9哈尔滨市南岗区13黑龙江航运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10.1哈尔滨市道外区14黑龙江龙航砂石有限公司13.4哈尔滨市道外区合计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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