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函[2003]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龙航字[2003]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402万元。所属企业按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序号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1哈尔滨船务公司37.6哈尔滨市道外区2佳木斯船务公司65.7佳本斯市3哈尔滨轮船公司3.88哈尔滨市道外区4哈尔滨港务局33.4哈尔滨市太平区5佳木斯港务局19.5佳木斯市6黑河港务局49.5黑河市7沙河子港务局8.4方正县8同江港务局6.96同江市9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抚远港务局1.5抚远县10黑龙江海运公司56.66哈尔滨市道外区11黑龙江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92.5哈尔滨市道外区12黑龙江航运房产管理中心2.9哈尔滨市南岗区13黑龙江航运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10.1哈尔滨市道外区14黑龙江龙航砂石有限公司13.4哈尔滨市道外区合计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