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哈地税发[200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00年底。目前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已到期,请各分局将2000年底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的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的审批材料,于三月末前上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