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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2003]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省局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码编制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50号)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按照《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2]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发现款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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