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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财税发[200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省辖市(不含恩施市、直管市、林区)城区为1500元,其他地区为1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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