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财教〔200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3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农村 义务教育△ 学杂费△ 通知
抄报:财政部 教育部
附件:
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特区)必须按照“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管好、用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拨付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
一、日常公用支出。主要反映学校为维护正常运转需全年开支的各项费用。
(一)办公费:反映学校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等。
(二)印刷费:反映学校试卷、讲义、资料等的批量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五)取暖费: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六)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七)差旅费:反映学校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等。
(八)会议费:反映学校举办或参加的中小学生运动会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九)培训费:反映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按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反映。
(十)福利费:反映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十一)劳务费: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十二)租赁费:反映学校租赁教室、办公用房、宿舍等的费用。
(十三)零星维修费:反映学校开支的教学和设备的维修费、校舍的零星维修费用等。
(十四)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购买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费用支出。
(十五)其他:反映学校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离退休人员特需费、工会经费等。
二、专项公用支出。反映学校预算年度为满足基本教学条件需开支的各类购置费。
(一)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二)专用设备购置费:反映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教学实验设备的支出。如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等。
(三)图书资料购置费:反映学校购置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支出。
(四)其他: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专项公用支出。如批量购置课桌凳、学生用床等。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为: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新机制改革分担安排各县的免除学杂费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
县级财政按新机制改革应承担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
县级财政在新机制改革前安排给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拨款;
学校勤工俭学收入及其他收入用于公用支出的经费。
第六条公用经费来源的资金必须足额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并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也工资、津补贴,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学校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 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及时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再由教育部门拨付学校使用,不得下拨到乡镇,不得因公用经费拨付不及时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每年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同时要委托审计部门定期对公用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不按本细则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